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32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邵楚云
張正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1日經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邵楚云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捌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被告邵楚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正行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邵楚云負擔,如對被告邵楚云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張正行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邵楚云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邵楚云於民國106年7月7日,邀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19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 年7月7日起至126年7月7日止,共20年,前24個月為寬限期 ,借款人應按月於每月7日前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利息 則自借款日起至126年7月7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 分之0.71機動計息(立約日為年利率百分之1.78),後於10 8年8月間,被告邵楚云因個人財務規劃,偕同被告張正行擔 任保證人,向原告請求延長寬限期一年,並於108年8月21日 簽立增補借據,就原購屋借據之還本付息方式予以變更,自 108年9月7日至109年9月7日止為寬限期,期間按月付息,期 滿後每月應平均攤還本息。
㈡被告邵楚云於106年7月14日,邀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再 向原告借款7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6年7月14日起至126 年7月14日止,共20年,前24個月為寬限期,借款人應按月 於每月14日前依年金法平均攤還利息,利息則自借款日起至 126年7月14日止,按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0.75機動計
息(立約日為年利率百分之1.82),後於108年8月間,被告 邵楚云亦因個人財務規劃,偕同被告張正行擔任保證人,向 原告請求延長寬限期一年,並於108年8月26日簽立增補借據 ,就原週轉借據之還本付息方式予以變更,自108年9月14日 至109年9月14日止為寛限期,期間按月付息,期滿後每月應 平均攤還本息。
㈢惟查,前開二借款分別自109年11月7日和109年11月14日起, 被告邵楚云即未依約繳纳本息,迭經原告電話聯繁及寄發催 告函均未獲清償,依購屋借據及週轉借據約定第14條、第12 條,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 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又原告就被告邵楚云所提供之擔保品 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定確定,經強制執行拍 賣後受償21,099,861元,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清 償,被告邵楚云既為借款人自應負清償責任,被告張正行既 為保證人則自應於對主債務人即被告邵楚云財產為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負清償之責。
㈣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屋貸款個人貸款專用借據、 增補借據、週轉金等貸款專用借據、增補借據、放款戶資料 一覽表查詢、電話催討紀錄表、催告函暨回執聯、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11年6月6日製作111司執水字第69605號強制執行 金額分配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調)查詢結果等件為證 ,經核無訛;又被告邵楚云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 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又被告張正行到庭俱自 認上情,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 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 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基於保證債 務之補充特性,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 效果前,保證人得拒絕清償。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一般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 備註 起迄日 年利率 464,805元 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 1.5% 按購屋貸款專用借據第五條第(一)、(二)款,指標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利率0.71%計算,故指標利率0.79%+0.71%=1.5% 自民國111年6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77% 按購屋貸款專用借據第五條第(一)、(二)款,指標利率依定儲利率指數(季調)加碼年利率0.71%計算,故指標利率1.06%+0.7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