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249號
PCEV,111,板簡,2249,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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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2249號
原 告 謝樹桓
被 告 黃昕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53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
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係「酷得創意有限公司」(下稱酷得創 意公司)之負責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個人或公 司行號申辦之金融帳戶均為其重要財務工具,與個人或公司 行號財務關係密切,須慎重管領使用,不任意提供他人使用 或借用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且現今不法詐欺集團犯罪猖獗, 亦需犯罪贓款洗錢管道,若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予無特別親誼 關係之他人使用,供匯入不明來源之款項,再受他人指示前 往代為領取款項後交付,該帳戶可能供他人詐欺取財,並匯 入被害人遭詐欺之款項,其提款後交付他人並將使詐欺所得 難以追查,而可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且在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向其索求有償提供金融帳戶,以供其 不明款項匯入,再依其指示提領輾轉交付不詳之人,即可獲 取每筆提領款項金額之0.5%作為報酬,過程隱密異常,應可 預見要求其提供帳戶者可能係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人,竟為 圖前開報酬,仍基於前開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 意,經由訴外人呂強轉介,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李先生 」、「曉峰」及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呂強等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 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等犯意聯絡,先由被告 於民國109年9月間某日,在臺北市復興南路酷得創意公司樓 下,將其酷得創意公司申辦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帳戶號 碼00000000000帳戶之存摺、印章交付訴外人呂強,提供予 「李先生」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騙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



用。其後即由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09年10月27日間,使 原告於新北市蘆洲區,遭詐欺集團成員自稱「于雪」經由微 信與其交友後向其佯稱:可加入INSUN交易平台投資EIA原由 買賣獲利云云,使原告陷於錯誤,受詐騙依指示匯款9次至 指定帳戶,旋遭提領,共遭詐騙匯款美金7萬8478元、新臺 幣35萬;其中原告於109年10月27日13時49分,匯款新臺幣( 下同)35萬元至被告上開之酷得創意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戶。嗣再由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通知訴外人呂強指示被告 於109年10月28日15時30分,在臺北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 山分行,提領50萬元(含原告匯款之35萬元)。被告前往臨 櫃提領原告被騙匯入其酷得創意公司之銀行帳戶內款項,領 款後旋即在銀行外再交付訴外人呂強輾轉交予該詐欺集團派 來收款之人或由被告逕行交付該收款人,以此方式取得詐欺 贓款,並掩飾、隱匿上開詐欺贓款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 之後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與被告每週結算1次報酬,被告因 此取得報酬共3萬元。嗣經原告發覺被騙後,報警處理,經 警循線調查,因而查悉上情。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05號、第12 6號及第357號刑事判決判處「黃昕睿犯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 之罪,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拾,追繳其價額。」在案,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又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 陳述或證據以供審酌,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 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50,00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5月 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原告就此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僅係促使 本院為上開職權發動,此應併予敘明。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 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 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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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酷得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