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965號
PCEV,111,板小,4965,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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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965號
原 告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


訴訟代理人 曾煥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金樑金巧味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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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巧味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巧味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