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578號
PCEV,111,板小,4578,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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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578號
原 告 許秋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嘉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應一併補正
被告居所在新北市三重區之證明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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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