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4304號
PCEV,111,板小,4304,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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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4304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 告 周坤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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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