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984號
PCEV,111,板小,3984,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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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9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啟明
被 告 許棟樑
劉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許棟樑為主債務人,被告劉淑貞為普通保證人,原告 聲明請求被告2人共同給付,於民法第745條規定未盡相符,是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十四時二十八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且原告應自行查詢類似案例事實判決主文(如:本庭106年度板 簡字第229號、105年度板簡字第1479號等)後,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提出書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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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