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979號
PCEV,111,板小,3979,20221208,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979號
上 訴 人 何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00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