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893號
PCEV,111,板小,3893,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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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89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被 告 徐慈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10年7月13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3日起至11 3年7月13日止,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6個月按月計息,第7 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由勞動部依嚴重性 特殊傳染性肺炎勞工紓困貸款相關規定補貼1年利息,被告 應自撥款日第7個月起至第12個月依前開約定攤還本金,第1 3個月至第36個月攤還本金及利息,若逾期未繳,得依法催 收及追償;若第7個月起,積欠本金達3個月者,勞動部即停 止補貼利息,改依借據契約第6條約定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 金;並得依借據契約第14條第1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即應償還全部借款。詎被告未繳付 於111年6月12日應繳付之本金及利息,迄今已積欠超過3個 月,屢經催討無效。依約定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償還 全部借款,並自111年6月13日起計算利息,及自111年7月14 日起計算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據、授信請核 書、放款支付計算書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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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