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87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翔瑜
李婉萍
被 告 江妍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
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月收取上限為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