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747號
上 訴 人 張合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家華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