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牛玉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11日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77號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 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 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請, 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本件聲請人提出「行政訴訟再 審狀」,載明對於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77號確定裁定聲明 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仍應認其為再審之聲 請,而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又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 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 ,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 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 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 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資訊公開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109年度訴字第656號裁定(下稱原 審109年裁定)駁回,並經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駁 回其抗告而確定。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聲 請再審,經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77號裁定駁回後,復聲請 再審,經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27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 )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聲請人仍不服,聲請本件再審。聲請 意旨略謂:(一)相對人民國93年9月24日部特一字第09324 11546號書函說明二:有部份文字,涉有刑法第213條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情事,足以生損害於聲請人,聲請人向相對人提 出更正政府資訊申請書,經相對人予以存查,聲請人不服, 向考試院提起訴願,考試院以103年6月9日103考臺訴決字第 112號訴願決定(下稱考試院103年訴願決定),命相對人應 於1個月内就聲請人更正資訊之申請作成具體處分。但相對 人卻怠於執行其職務,侵害聲請人公務員身分保障、官職等 及俸給之權利,也侵害聲請人得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 休之權利,故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向原審訴請
相對人公務員應依考試院103年度訴願決定,作成具體處分 ,並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國家賠償法第6條等規定,合併請 求損害賠償,原審109年裁定未說明聲請人所提課予義務訴 訟究竟有何不法,就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偏袒。(二)聲 請人於原審所提行政訴訟附帶請求國家賠償,實體法律關係 應以民法規定為依歸,但原審109年裁定及本院原確定裁定 均未斟酌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行政訴訟法第7條及刑法 第342條間之關係。(三)原審109年裁定未斟酌聲請人起訴 狀內容,僅依相對人答辯內容即為裁定,亦未指明有何行政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情形,有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 14款之再審事由。(四)相對人怠於執行考試院103年訴願 決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公務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聲請人 自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請 求損害賠償給付,暫計應給付之月退休損害賠償額為新臺幣 3,214萬1,021元,惟原審109年裁定、原確定裁定未斟酌聲 請人於起訴狀內所提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勞動基準法 第8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0條之規定、相對人函令,及本院99 年度裁字第895號裁定等,顯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再審事 由。(五)國家損害賠償給付後,聲請人仍有繼續依公務人 員退休法辦理月退休之權利,謹請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後段 ,或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依聲請 人之請求,回復聲請人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擇領月退休金 之原狀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於再審書狀內所陳各節,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 程序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然對於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 明再審理由,為不合法,而駁回其聲請之論斷,究有如何合 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 則未據敘明,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當事人就同一事 件對於法院所為歷次裁判聲請再審,必須其對最近一次之裁 判具有再審理由者,始得進而審究其前此歷次裁判有無再審 理由,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原確定裁定所為再審聲請既不合法 ,自無庸審究其前歷次裁定有無再審理由,併此指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 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梁 哲 瑋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曾 彥 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