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11號
聲 請 人 黑手黨公司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聲 請 人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01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裁定聲明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得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敘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袁靜如、謝諒獲、黑手黨公司對本院 107
年度台聲字第401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其等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4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於民國111年8月15日對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袁靜如、黑手黨公司為公示送達,於同年月16日生效;又於同年10月4日對謝諒獲公示送達,於同年12月3日生效,均有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稽。參照民事訴訟法第9條規定,可認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金獅私人有限公司、袁靜如、謝諒獲、黑手黨公司知其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另聲請人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並非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亦非合法。又聲請人之聲請既不合法,自無提案予民事大法庭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謝 說 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 翔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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