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1年度,2401號
TPSV,111,台聲,2401,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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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周勝福

法定代理人 周武雄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許俊美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訴訟參加事件
(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再抗告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委任律師之酬金,屬因
訴訟所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
條之3第1項規定,固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惟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
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其性質並非再為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二審程序之規定,並未強制須
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則因該抗告程序所委任律師之酬金,
自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查聲請人就本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1號
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惟該事件係相對人不服臺灣高
等法院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裁定,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非屬律
師強制代理事件。聲請人委任律師之酬金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則其聲請本院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主筆)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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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