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89號
聲 請 人 陳王堅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王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假扣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亦有規定。本件聲請人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相對人陳王謙等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嗣具狀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依上說明,其聲請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邱 景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