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15號
上 訴 人 成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奎金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12,841 元,應繳裁判費為
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馨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莊珮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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