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股份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1年度,1080號
TPSV,111,台抗,1080,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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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080號
抗 告 人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玉芬
上列抗告人因與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
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
11年度聲字第4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 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 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 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 測,或認法官進行訴訟遲緩、不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為調查 ,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指揮訴訟失當,不能謂其有偏頗之 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 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二、本件抗告人因原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9號請求返還股份事 件,聲請受命法官迴避。原法院以:抗告人雖稱該受命法官 於準備程序期日一再當庭曉諭借名登記制度係脫法行為,應 屬無效,與多數司法實務見解不同,且基於上開法律見解, 即否定伊請求調查相關證據資料之必要性,並諭知準備程序 終結,顯有預設立場及偏頗,足認有不公平審判之虞云云; 惟法官於審判上所持法律見解、事實認定或證據調查是否允 當,非屬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抗告人復未釋明該受命法官 對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 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 判之情事,抗告人聲請該受命法官迴避,不應准許等詞,因 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 猶執陳詞,徒以:原法院未調取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聽取承 審法官開庭內容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 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主筆)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翁 金 緞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游 文 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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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甘之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