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與魏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747號
TPSV,111,台上,2747,2022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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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被 上訴 人 魏綸
魏綸
楊松樹
楊聖智
魏綸
魏綸
魏麗碧
魏麗瑛
楊聖群

劉玟孚
魏麗華
魏嘉芝
郭 銀
魏如平
魏陽春
魏陽德

魏芬香
梁澄
梁宸鳴
梁馨尹
上列9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被 上訴 人 魏陽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本院裁定(111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所載「被上訴人梁沛榆」應予刪除,理由欄所載「魏嘉芝以次11人」應更正為「魏嘉芝以次10人」。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游 文 科
法官 邱 璿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媖 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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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