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2307號
TPSV,111,台上,2307,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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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
上 訴 人 顧閏潔
羅建財
林 溥
莊貞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任律師
被 上訴 人 楊淑美
王叔卿
丁聖堯
劉瑞正
汪傳富
游麗芳
湛富有
張明賢
卓曉嵐
胡馨月
彭惠雲
黃秋珍
蔡琬婷
鄭鳳奇
李麗娟
羅芳倩
羅健豪
胡敬德
周至宏
陳麗虹
蘇慧純
王峻毅
詹前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2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0年度重勞上字第25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



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有關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於己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為第一審共同被告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下稱醒吾中學)聘任之專任教師。惟醒吾中學未按月給付薪資,計尚負欠被上訴人民國108年5月起至109年10月止(下稱系爭期間)各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G-2欄所示之薪資(下稱系爭薪資)。上訴人於系爭期間擔任醒吾中學所屬財團法人之董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應與醒吾中學就系爭薪資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與醒吾中學連帶給付附表二G-2欄所示金額,及自110年1月6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許 秀 芬
法官 石 有 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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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