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簡伯樟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被 上訴 人 簡子琦(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仲璟(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白瑛(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瑕(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被上訴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簡郭幼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簡伯樟、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除簡伯樟為對造當事人無庸承受訴訟外,應由簡子琦以次4人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據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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