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簡伯樟與悠旅生活事業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11年度,1144號
TPSV,111,台上,1144,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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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
上 訴 人 簡伯樟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被 上訴 人 簡子琦(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仲璟(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白瑛(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簡文瑕(兼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被上訴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自明。查本件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簡郭幼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死亡,簡伯樟簡子琦簡仲璟簡白瑛簡文瑕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可稽,除簡伯樟為對造當事人無庸承受訴訟外,應由簡子琦以次4人為簡郭幼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據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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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