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33號
聲 明 人 苑汝琦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第三審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2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 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更不得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二、本件聲明人苑汝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定應執行刑案件 ,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76號裁定,提起抗告 ,經本院以102年度台抗字第42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即告 確定。聲明人復具聲請狀,聲明不服(請重新定執行刑), 依上述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洪兆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