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1年度,1742號
TPSM,111,台抗,1742,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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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台抗字第1742號
再 抗告 人 高儷瑛


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 年12月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1632號),提
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高儷瑛因傷害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自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楊力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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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