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5510號
TPSM,111,台上,5510,20221214,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510號
上 訴 人 陳長儒


雷啟宏


賴明學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
民國111年8月24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129號,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671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 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 命其補提。其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 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二、本件上訴人陳長儒雷啟宏賴明學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 原審判決(撤銷第一審諭知其等均無罪之判決,改判均論處 共同侵入建築物罪刑),於民國111年9月19日提起上訴,其 等刑事聲明上訴狀雖稱:不服原判決,於法定期間內依法聲 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惟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 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首揭說明,本件其等上訴皆為不合法 ,均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邱忠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