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1年度,5360號
TPSM,111,台上,5360,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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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台上字第536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李芳瑜
被 告 王昶元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511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803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以第一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被告王昶元公共危 險等罪案件,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審判期日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依審判筆錄記載,係由審判長法官黃司熒、法官許慧珍及法 官江健鋒參與審理。惟第一審判決正本之記載,其參與判決之 法官則為審判長法官黃司熒、法官田雅心及法官江健鋒;其中 法官田雅心未經參與審理而參與判決,且卷內亦無第一審更正 審判筆錄或判決書誤載之裁定。因認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 予撤銷,並發回第一審法院。固非無見。
惟查:第一審前揭審判期日,實際出庭參與審理者為審判長法 官黃司熒、法官田雅心及法官江健鋒,惟書記官於該日審判筆 錄將法官田雅心,誤植為法官許慧珍,而此一錯誤記載業經該 記錄之書記官於111年10月11日以書記官處分書為更正等情, 有該處分書在卷可參。準此,該次審判期日實際出庭參與審理 之審判長法官黃司熒、法官田雅心及法官江健鋒,核與第一審 判決之記載相同,並無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違背法 令情形可言。乃原判決認有上開違背法令情事,自有適用法則 不當之違法。
檢察官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尚非全無理由,而本案未經原審實 質審理,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 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401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林海祥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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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