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著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李品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渝生、陳俊岑、余佩軒間因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
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