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聲字,111年度,26號
IPCM,111,刑智聲,26,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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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其儒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
執聲付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其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其儒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原聲請書誤載為5月、3年2月)確定, 於民國110年3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刑智 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1年6月、2 月、1年2月、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0年度刑智聲字第7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受刑人自110年3月10日入 監執行,現於○○○○○○○○○○○○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 期為112年10月1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1月17日 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2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彭凱璐
法 官 蔡慧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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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