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11年度,38號
STEV,111,店簡,38,20221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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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杜信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蘇杜信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陳秀琴等間請求遷
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03,8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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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