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簡字第179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白茶之全體繼承人間終止地上權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即張白茶的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資料及實際住居所,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 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被告欄僅記載「張白茶之全體繼承 人」,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 力。爰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主 文所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