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049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高凡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向遠傳電信申請門號代表 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尚積欠電信費 新臺幣(下同)97,7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迄今仍未依 約清償,嗣由原告受讓取得本件債權之事實,有起訴狀所附 之證據為佐,堪信為真正。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
門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起迄日 0000000000 97,710元 5% 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民國111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000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