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11年度,1672號
STEV,111,店小,1672,20221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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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6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薛鈞
被 告 盧芊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與原本中關於被告「蘆芊蓉」之記載,應更正為「盧芊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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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