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11年度,499號
SSEV,111,新簡,499,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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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謝周旺
訴訟代理人 謝永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 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6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9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民事起訴狀上 並未具體記載被告在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上設置占用之土堤面積為何,嗣於同年 11月29日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至系爭土地勘驗時,原告 訴訟代理人當場亦無法具體指明被告設置之土堤位在系爭土 地上何處?占用之範圍為何?其訴之聲明迄今仍無法具體明 確,致本院無法據以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命原告繳納裁判 費,故列出如附件所示之應補正事項,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附件:
㈠被告在系爭土地上設置之土堤係位在何處?該土堤如何妨害 原告使收益系爭土地?該土堤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略多少 平方公尺?應如何拆除?請說明之並拍攝現場照片為憑。 ㈡又被告設置土堤後,獲得之利益為何?導致原告受有無法使 用系爭土地之損害為何?請說明之。
㈢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之占用費、丈量鑑界釘界樁費、因 案請假出席之停工工資含車資,並未檢附任何證據為證,亦 未說明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請補正之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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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