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11年度,840號
SSEV,111,新小,840,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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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840號
原 告 張維方
被 告 李冠龍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840 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2月13日下午1 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志遠
書 記 官 黃心瑋
朗讀案由被告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黃心瑋
法 官 施志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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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