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新小字第68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 告 程于蓁即張寶良即張程南之繼承人
張祐緯即張寶良即張程南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11 年度新小字第68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 年12月20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尹捷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良即張程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701元,及自民國97年3 月29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寶良即張程南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吳佩芬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