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11年度,329號
TLEV,111,六簡調,329,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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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329號
原 告 張景齊(已歿)
原 告 之父 張學良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父張學良應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前陳報原告張景齊之繼承人,並聲明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張景齊請求被告蔡永亮損害賠償事件,惟原告張 景齊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查原告死亡之時間係在本案繫屬之後,依民事訴訟法第16 8條之規定,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故原告之父應於111年 12月31日前陳報原告張景齊之繼承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 5條第2項之規定,聲明承受訴訟。
二、原告之父張學良應同時檢附原告張景齊之繼承系統表、繼承 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及「未拋棄繼承」之證明。三、逾期未陳報,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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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