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11年度,1045號
CHEV,111,彰補,1045,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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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陳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麗鳳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0,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8,9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8,4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二、對被告所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提出主張或陳述,並
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依上開事項,提出準備書狀,並應提出書狀及證物資料之繕
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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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