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88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佳名
訴訟代理人 李家旺
被 告 趙偉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至多不逾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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