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彰小字第6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林湘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