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562號
GSEV,111,岡簡,562,20221215,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62號
原 告 吳法頤
被 告 林進福
歐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 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岡補字第315號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50元 ,並已於同年月19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 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