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5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被 告 林倉瑋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 ,且被告之侵權行為地亦係在桃園市,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應由被告住所地及侵權行為地之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