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11年度,384號
GSEV,111,岡簡,384,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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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岡簡字第384號
原 告 侯宜岑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111年度附民字第209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
民國111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0,2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10,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於民國110年1月11日10時30分許,收到手機通 訊軟體LINE自稱「王遠航」及「在線客服」身分不詳之詐騙 集團成員,傳送其是澳門金沙娛樂酒店工作人員,有發現系 統漏洞可下注獲利,應儲值及繳稅之訊息,使伊陷於錯誤而 匯款,致伊因此損失新臺幣(下同)310,200元。為此,爰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被告因上開原告主張之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 經本院刑事庭於111年度金訴字第5、6、79號刑事案件中認 定明確,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等情,有上開刑 事判決在卷可按,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被告與他人共同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自屬可採。是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310,200元 ,於法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10,



2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 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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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