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秀琴
黃丁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秀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係聲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應認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5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