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莊雅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愛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3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