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11年度,461號
PTEV,111,屏補,461,2022120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李姿慧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豐裕崑晉水果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4,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1年12月19
日前向本院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中,並未有原告之簽名或印文,是請
原告重新提出含有簽名或印文之起訴狀,並提出繕本二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