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界址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23號
PTEV,111,屏簡,23,2022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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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3號
原 告 楊潤連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文玲律師
被 告 蔡仙文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蔡仙境
吳劉秋雲
劉秋英
劉進城
劉進堂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進盛
被 告 張振光
陳清德
陳國城
追加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斌
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鑑定圖㈠、㈡有追加被告行政
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抗辯之界址點,有漏未編號之情形,應
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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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