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屏簡字第23號原 告 楊潤連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王佩琳律師 蔡文玲律師被 告 蔡仙文 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仙境 吳劉秋雲 劉秋英 劉進城 劉進堂 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劉進盛 被 告 張振光 陳清德 陳國城 追加 被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廖文斌 陳俊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因鑑定圖㈠、㈡有追加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抗辯之界址點,有漏未編號之情形,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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