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11年度,191號
PTEV,111,屏簡,191,20221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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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束珍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恭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1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1 年11月16日送達至上訴人之住、居所,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 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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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