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屏小字第498號
原 告 陳佳伶
被 告 孔佳鴻
鄭宇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467元,及孔佳鴻自 民國111年8月10日起,鄭宇廷自111年8月22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均能預見提供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他 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集團利用做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 集團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 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被 告孔佳鴻仍於民國110年5月間,因缺錢花用而詢問被告鄭宇 廷有無認識在收購銀行帳戶之人,鄭宇廷遂將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烏鴉」之人在通訊軟體微信(WE CHAT)之聯 絡方式給予孔佳鴻,孔佳鴻即與「烏鴉」聯絡出賣其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屏東分局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 信帳戶)。其後,孔佳鴻於110年5月某日,依「烏鴉」之指 示,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鳳山分行辦理密碼變 更及中信帳戶綁定其他帳戶後,並在鳳山分行附近,將中信 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交付「烏鴉」所指派前來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綽號「浪子」之人,並取得出賣中信帳戶所得之對價 4萬元。嗣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中信帳戶資料後,於110年 5月14日於網路交友軟體「PARTY APP」聯繫原告,以介紹投 資賺錢為由,詐騙原告加入某投資平台網站,並依該網站客 服人員指示,於110年6月20日20時38分許,匯款16,467元至 中信帳戶,隨即為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殆盡,致原告受有前開 數額共計16,467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6,4 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被告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並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等情,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 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6,467元之損害,即屬有 據。
㈡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467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孔佳鴻之部分係於111年8月9日送達;鄭宇廷之部 分係於於111年8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於同年8月21日生 效,見附民卷第35至37頁送達證書)翌日即孔佳鴻自111年8 月10日起,鄭宇廷自111年8月2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 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