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10年度,258號
PTEV,110,屏小,258,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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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小字第258號
原 告 空軍第一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徐奕
訴訟代理人 鍾仁凱
陳振愷
蕭有良
被 告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梅
訴訟代理人 倪顯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 18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原告是主張被告為其辦理機器維修案,因 該案驗收不合格而「有違約」情形,為此經其解除契約,是 故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而來。但在前被告已經以其並「無違 約」情形,對原告訴請給付工程款,早經本院以主文所示之 民事事件受理在案。因此,關於本件被告「有無違約」情形 ,自應以主文所示事件之終局判斷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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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