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補字第32號
原 告 劉禹葶
被 告 劉恆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清單(如附件)上各項請求物品之現在價值分別為何及其相關估價證明資料,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其所有之物品,原告雖於 民國111年9月13日之補正狀所附清單(如附件)列出欲請求 被告返還之物品,惟並未記載其各項請求物品之現在價值分 別為何及其相關估價證明資料,本院前於111年9月18日、11 1年10月31日通知被告補正上開資料,然原告迄今未補正, 尚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如主 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