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1年度,1390號
SLEV,111,士簡調,1390,2022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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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90號
聲 請 人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豐
相 對 人 新北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之聲明並非明確,經本院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11月25 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尚未 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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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