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11年度,1366號
SLEV,111,士簡調,1366,2022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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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調字第13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光祥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葉佐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身分原為不明,原告稱被告係址設新北市○○區○○○○ 0○0號之工廠負責人,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後 ,業經該局函覆本院被告之年籍資料,是被告年籍資料現已 明確,先予說明。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松山區,此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查詢結果附卷可證,本件侵權行為地則為 不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原告固稱被告為工廠負責人,依常理會住於新 北市○○區○○○○0○0號工廠以便隨時管理監督云云,然是否工 廠負責人均會以工廠為其住所,實非必然,原告就此又未舉 證以實其說,並非可採。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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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