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11年度,235號
SLEV,111,士簡,235,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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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徐碩彬
吳子賢
陳盈盈
被 告 陳敏夫
陳進順
陳鐸森
陳進財
陳碧雲
陳振輝
陳建成
陳惠夙
陳惠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三行關於「權利範圍二十分之四二九三」之記載(共貳處),均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四二九三分之二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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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